作者:周藝峰
摘要:無人船舶有望在未來大規模投入到海上貨物運輸領域,法律法規存在滯后性,沒有考慮到無人船舶的特殊性。無人船舶與傳統船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可以不配備船上船員,通過岸站操作人員遠程控制進行操作,具有一定的自主決策能力,根據自身算法自行操縱避讓。無人船舶相較于傳統船舶更加依靠科技產品功能的正常發揮,其與傳統船舶碰撞存在很大區別。本文旨在討論無人船舶的涵義以及分類,提出無人船舶碰撞侵權的合理化構想。
發文機構: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無人船舶船舶碰撞侵權責任
分類號: D922.284[政治法律—經濟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