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無
摘要:根據《吉林省社會組織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吉民發[2014]31號)規定,省民政廳嚴格按照評估程序,認真開展了省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確定了27家省級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現公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如對公示的評估等級結果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間,向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舉報或反映。
發文機構:吉林省民政廳
關鍵詞:社會組織評估吉林省民政廳
分類號: D632.9[政治法律—政治學][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