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樹青
摘要:我國環境治理從數量過程型管控階段進入質量改善為目標的結果導向型的環境治理階段,政府環境責任制度發生重大變化,傳統的政府環境責任存在諸多問題:政府環境責任理論體系不成熟;注重政府積極性的環境責任而忽視政府環境責任的追究落實;強調政府部門的環境責任而忽視政府本身的環境責任;強調政府的環境管理責任,服務責任規定少;政府環境責任粗略,缺乏可操作性;部門環境責任不清;缺乏地方政府間的環境責任界定與協調等。為此,要重構以質量改善為結果導向的政府環境責任制度體系包括政府環境決策責任、環境執法責任、環境保障責任、環境監督責任以及政府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等。為落實政府環境責任體系,必須建立政府環境質量責任界定制度,政府環境責任的實現制度、目標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責任監督制度等,為實現政府責任,建立相關輔助制度,如區域環境質量監測制度、環境價值評估制度等。
發文機構:安徽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關鍵詞:結果導向型政府環境責任環境質量改善環境治理results-orientedgovernmental environment responsibilityenvironmental quality improvementenvironmental treatment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