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編輯同志: 兩年前,我與村委會簽訂了承包磚窯的合同,合同規定承包期為5年,每年向村上交承包費500元,另交制磚機等工具折舊費和土地使用費1萬元。到年底,我除了按合同交完承包費之后,還獲利2萬多元。村干部覺得我受益不少,而其他人收入又很低,就決定終止與我簽訂的承包合同,把磚窯轉給王某等3人承包,我不同意。可王某等3人認為村上已經把磚窯承包給了他們,就在一天晚上強行將磚窯停火,致使一窯磚報廢,我損失了4000多元。請問,村委會單方終止合同是否違法?我的損失應由誰來賠償? (讀者:劉生良)
關鍵詞:行政命令民法通則中國承包經營合同中國
分類號: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