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長春
摘要:我國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的法律制度,但“農民集體”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它的所有權能受到嚴格限制。日益多發的征地矛盾事件,引起了許多學者對土地產權改革的各類爭議。面對私有化、國有化等各類改革方案,我們應區分農民群體不同的利益訴求,不能僅從一些“土地食利者階層”的利益出發,隨意改變現有的土地制度,而是應站在大多數農民的利益需求上,明晰權利意識、對土地制度進行完善。
發文機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集體所有制交易成本相互性思維
分類號: F3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