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顏東岳
摘要:案例簡介我與一家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只有在一般性上崗前培訓中成績優秀才能正式上班,否則,公司不但可以將我解聘且由我自己承擔培訓費用。盡管我已經非常努力,由于我學習能力有限,加之考試時特別緊張,以至于不僅成績未達優秀且處于“墊底”。公司隨即將我解聘并拒絕報銷我墊付的1000元培訓費用。請問:在我同意解聘的情況下,我究竟能否要求公司承擔培訓費用?
發文機構: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關鍵詞:勞動合同案例簡介培訓費用解聘承擔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