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宏波
摘要:以土地征收、收回、征用為典型代表的強制性取得方式理應是公益用地的取得方式,但由于公共利益邊界泛化,經營性建設用地假借公益之名行經營建設開發之實,這種強制性公權力淪為利益的工具,反倒違背公益目的。為此根據公益用地的內在屬性和特征,提出公益用地的市場化取得方式。
發文機構:四川警察學院
關鍵詞:公益用地市場化取得經濟學依據法學依據
分類號: F713.8[經濟管理—廣告][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