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對出口退稅率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本著“適度、穩妥、可行”的原則,區別不同產品調整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適當降低,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多降或取消退稅。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
關鍵詞: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出口退稅率中國外貿體制出口貿易中央財政資金
分類號: F752.5[經濟管理—國際貿易][經濟管理—產業經濟]F752.62[經濟管理—國際貿易][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