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曉林,鄧秀玲
摘要:損害擔責原則限制了環境責任的承擔主體。部分企業為了追求更高的利潤,利用污染者負擔的主體范圍限制,通過轉移“污染者”身份,逃避承擔環境責任,致使受害人和環境得不到充分救濟。基于此,本文從損害擔責原則的局限性入手,結合受益者負擔原則、損害填補原則與責任社會化原則、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危險責任理論及域外經驗五個方面探討增加受益企業作為環境責任主體的正當性。受益企業應當根據其主觀是否存在過錯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基礎。主觀上存在過錯的受益企業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不存在過錯的受益企業適用公平原則。
發文機構: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關鍵詞:受益企業環境損害歸責基礎
分類號: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