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丹,李旭紅
摘要:超齡農民工就業人數近年來不斷增長,是否對其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事故傷害作出工傷認定,直接關系到超齡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實現。現行法律并未明確超齡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各地工傷認定結果不一。我國法定退休年齡制度并非絕對禁止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就業行為。在探索法定退休年齡制度改革的同時,應當明確規定超齡農民工具有勞動關系主體資格。即便在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情況下,仍有作出勞動關系認定的必要,同時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明確將超齡農民工納入工傷參保范圍。
發文機構:湘潭大學法學部
關鍵詞:超齡農民工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系工傷保險
分類號: 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