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小玲
摘要:一、我國開放式基金發展過程中的約束性因素 1、有關開放式基金的法律監管體系有待完善 我國開放式基金的法律和法規基礎是《信托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盡管在這些法規中,將委托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規定,但在具體操作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還是缺乏相互制衡的嚴格機制,在實踐中可能出現持有人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
發文機構:上海財經大學
關鍵詞:開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持有人法律監管體系法規超常規發展權利人權《信托法》
分類號: F832[經濟管理—金融學]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