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琬瑩
摘要:產品缺陷事實的存在是承擔產品責任的前提條件。我國在學理上和司法實踐上都認為產品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然而,在我國現行產品責任法律體系中,并未從立法層面對此予以確認,因此存在產品警示缺陷認定困難的情形。本文對警示缺陷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尚不明確的事實狀態進行分析,剖析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警示缺陷認定制度的不足。
發文機構: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警示缺陷缺陷類型認定標準
分類號: F741[經濟管理—國際貿易][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