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鴻飛,尚世源
摘要:當前水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日趨嚴重,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是保護生態環境的一項制度創新,它順應生態與社會發展需求,具有平衡生態利益與其他利益、提高生態損害救濟效率與維護生態秩序三大功能。但這一制度的具體實施面臨磋商權利主體地位混淆、磋商與訴訟銜接機制不暢、環境生態利益與其他社會公共利益難以衡平等問題。針對水生態環境的特殊性,需要從建立損害賠償的政府責任制、確立磋商與訴訟銜接機制、健全損害賠償的法律程序三個方面加以完善與優化。
發文機構:河海大學法學院 江蘇省“世界水谷”與水生態文明協同創新中心
關鍵詞: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利益平衡訴訟銜接wat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compensation consultationinterest balancelitigation connection
分類號: D912.6[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