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志仁,朱艷麗
摘要:由于特殊的地貌景觀與人為因素的雙重結合,導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成為黃土高原地區最嚴重的兩大問題,直接影響該地區生態林業建設。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生態壓力,但是沒有法律制度作保障,不能從根本上推動和鞏固黃土高原生態林業建設。目前,黃土高原生態林業建設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行政執法存在缺陷,法律監督不得力。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治理黃土高原生態環境問題應進行生態林業法制建設,要著重健全生態林業主要法律及配套法規,建立黃土高原生態林業特區管理制度,創新生態林業建設目標責任制度以及完善該地區林業資源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發文機構:長安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
關鍵詞:黃土高原生態林業法制化Loess Plateauecological forestrythe legal system
分類號: D922.63[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