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麗
摘要:當前兼具靈活性和人性化特征的非強制性行政行為在環境執法中應運而生。平衡論為環境執法中采用非強制性行政行為提供法學理論依據。環境非強制性行政行為與環境執法的結合正是基于環保理念和環境非強制性行政行為的互融性、共通性的必然趨向。環境執法中采用環境非強制性行政行為適應環境問題綜合性和環境違法案件的多元化的需要,引導利益主體實現動態平衡,調動全民共同解決環境問題的積極主動性,有利于降低環境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減少環境行政管理權濫用的可能性和危害。
發文機構:西北農林科技大學思政部
關鍵詞:非強制行政行為環境執法價值non-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action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value
分類號: D922.68[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