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菲
摘要:美國財產法中的地役權由普通法上的地役權和衡平法上的地役權構成,其中衡平法上的地役權是由于消極性地役權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直觀判斷的特點,加之缺乏備案等公示制度的保護而產生,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契約權利而存在。涉及取得方式美國財產法中的地役權主要有默示取得、現實需要取得和時效取得三種典型方式,終止方式主要包括混同、地役權人的放棄和條件的根本變化等方式,這些方式都是根據現實需要反應在判例法中,從而不斷衍變和得到完善。相比而言我國針對地役權的法律規定僅限于《物權法》第十四章,未明確界定地役權的主體、種類和權利救濟方式,而地役權設立方式的規定缺乏靈活性,對地役權終止方式的制度設計不能應對現實的需要,亟待進一步補充與完善。
發文機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地役權衡平法取得方式終止方式easementquitable servitudecreation patterntermination pattern
分類號: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