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宗勉
摘要:在禁漁期、禁漁區嚴禁捕撈水產品,但是總有個別人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反其道而行之。10月19日,為了切實保護馬,湖漁區生態環境,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書和調解書,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雷波縣委政法委、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雷波縣農業農村局等一同前往案發地,通過現場監督劉某某、王某某對購買的魚苗向馬湖進行投放,履行法律義務。
發文機構:不詳
關鍵詞:縣人民檢察院法律義務現場監督涼山彝族自治州判決書禁漁區調解書生態環境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