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謙
摘要:本文重點探討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確立的作用,以及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限制的正當性問題。本文認為,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不僅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創設行為,并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形成路徑,而且,它的內容也彌補了《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一般性規定。然而,由于中國土地所有權存在著二元結構,并呈現為非對稱性,因此,在此種所有權基礎上派生出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必然存在不完整性。這種不完整性的實質則表現為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限制。這種限制不僅符合現代物權社會化的發展趨勢,同時,在當今中國也具有難以超越的現實基礎。當然,在追求土地的效率和公平的動態平衡過程中,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的正當性限制的內容也在不斷調整之中。
發文機構:蘇州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律限制正當性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