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金瑾
摘要:A公司的子公司B于2018年4月在C市競得一宗地塊,C市自然資源局與B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該地塊動工建設日期為2018年6月。但由于B公司經營不善,該地塊至今未能動工開發。C市自然資源局認為,該地塊已超過約定動工時間2年以上,且仍未能開發建設,應當屬于閑置土地。
發文機構: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事務中心)
關鍵詞:閑置土地對象主體自然資源子公司A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認定約定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