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亮
摘要:在訂立船舶建造合同中,考慮到賣方嚴重逾期交船等嚴重違約行為下,為保證買方對已支付的巨額造船款足額追償,買方通常要求金融機構出具還款保函,保證賣方不能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承擔退還造船款,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還款保函中合法的仲裁條款一經成立非經締約方同意撤銷自始有效,該條款可獨立于船舶建造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存在。
發文機構:上海海事法院
關鍵詞:船舶建造合同違約行為締約方金融機構追償仲裁條款履行合同還款保函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