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鞠萍,梁忠環,李宜偉
摘要: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為了保證貨款能夠及時安全收到,出口商更愿意采用信用證的結算方式。若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滿足開證行的審單標準,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開證行就必須無條件履行付款義務。通過一則案例,結合開證行的審單標準,對出口企業在外貿實踐中遇到的單據不符點進行深入分析,希望通過這些分析,出口企業能夠對開證行的審單標準理解更加準確,提高制單水平,在面對開證行拒付時,能夠進行積極地應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發文機構:青島黃海學院
關鍵詞:信用證《UCP600》《ISBP745》審單標準
分類號: F74[經濟管理—國際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