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譚天樞
摘要:元代的村社制度是我國古代農村基層治理的一次制度革新,影響頗為深遠。目前學界對于村社制度已經有多篇成果,內容各有側重,但對社長的職責沒有進行細致、深入、準確的探討,而元代村社制度的核心恰恰集中于此。總體而言,社長的職能可以概括為“勸課農桑、察舉奸良、定分止爭”三個主要方面,這是在立法原意和社會實踐互相補充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對于元代農村基層農業生產的恢復發展以及管理秩序的維護,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在當今鄉村振興背景下,這一制度對于農村治理模式的構建和“鄉賢治村”的推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發文機構: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南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村社社長元代鄉村振興鄉賢治村The village communityVillage presidentYuan dynastyRural VillageRural sages in governance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