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博文
摘要:采用法釋義學方法解讀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修訂的《環境與社會保障政策框架》及其實施指令,發現:其申訴與問責機制在涉案裁判邊域范圍方面亟待拓寬;涉環境問題案件的責任歸屬不明,導致未達環境標準的投資主體無法從權利本位向責任本位轉變;在申訴與問責機制的法律適用方面,缺少可遵循的評判原則及程序規則,減損了以私法化方式解決涉環境問題投資爭議的法律價值。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涉環境問題投資爭議的申訴與問責機制: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從公眾參與和環境人權保護的角度完善利益受損主體的救濟方式,增設監察組和獨立的申訴與問責機構,并制定涉環境問題不予貸款的規則。
發文機構:南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申訴與問責機制赤道原則環境與社會保障政策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Grievance and AccountabilityEquatorial Principles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ecurity Policies
分類號: D996.9[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