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緯東,儲玉禎
摘要:環境犯罪的刑罰處罰具有打擊環境犯罪、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一面,但也存在社會認同度低、不能完全實現刑罰處罰功能、不符合環境犯罪刑法治理的經濟性要求等弊端。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作為治理輕微刑事犯罪的一項重要制度,在環境犯罪領域的修復受損生態、實現訴訟經濟等方面也具有明顯的功能優勢,將其擴展適用于環境犯罪領域,符合恢復性司法、訴訟經濟和當事人化的價值目標。就具體適用規則而言,在主體方面,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自愿修復環境的自然人或單位;在適用條件方面,附條件不起訴的先決條件是自然人或單位曾有良好的環境保護記錄,悔過態度良好,愿意承擔環境修復的責任;在適用程序方面,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并自覺受公眾監督。
發文機構:安徽師范大學
關鍵詞:環境犯罪環境修復附條件不起訴environmental crimeenvironmental restoration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