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晨,李華胤
摘要:“威權式協商結構”既推動了村級協商的開展,又限制了村級協商的持續發展。以恩施州將律師顧問團納入村級協商治理的實踐為研究對象,發現“專家調和式協商結構”可以顯著提升治理績效。協商結構的變遷,一方面促進了協商行動策略的制度化,從而提升結構的穩定水平;另一方面實現了主體間關系的有序調整,從而提升結構的統合水平。因此,“專家調和式協商結構”較“威權式協商結構”更易提升治理績效。對比兩種協商結構可知,兩者的規范設定和資源調節方式不同,權力關系配置的差異是造成此現象的根本原因。構建“專家調和式協商結構”要在尊重村民的主體地位、引入“獨立第三方”、重新配置權力關系以及運用法治手段四個方面不斷發力。
發文機構: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關鍵詞:鄉村治理協商治理結構變遷專家參與法治rural governanceconsultation managementstructural changeexpert reconciliationrule of law
分類號: C916[政治法律—政治學]D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