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印子
摘要:作為村民自治制度依法確定的基本治理單元,村民小組曾具有政治、行政、生產、社會四個方面的治理功能,如今主要發揮社會治理功能。在運作機制上,村組治理主要依靠熟人社會和群眾路線維系。當前,行政村權力運作的行政化和信息治理技術的全面下鄉,對政策激活后的村組治理形成結構性擠壓。優化村組治理的總體路徑在于:技術治理主導型村治應推動村組治理與技術治理有機融合,充分發揮技術治理的優勢,共同致力于鄉村治理能力的提升;村組治理主位型村治應實現村組治理與技術治理的有效分工,推動村級治理體系內部形成雙軌制。
發文機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村組治理技術治理村治類型優化路徑village group governancetechnology governancevillage governance typeoptimal path
分類號: D422.6[政治法律—政治學][政治法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