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青貴
摘要:與傳統股權相比,扶貧股在出資、股權類型、權利內容、收益分配、退出機制、風險防范等方面形成了許多創新做法,但存在制度回應弱、效益吸引力不夠、相關利益協調不足、長效的收益分享機制缺失、平臺治理參與局限等深層次問題。據此,應立足中國實踐,在集體股的框架內,明確扶貧股的法律屬性,以集體股制度創新為路徑,從制度層面規范扶貧股。
發文機構: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資產收益扶貧股農村集體產權集體股asset incomecollective shares for poverty alleviationrural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collective shares
分類號: F323.8[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