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紅霄,汪海燕,何文劍
摘要:結合集體林權改革實踐,運用物權與債權理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涉及集體林權制度的法律規定進行分析。結果表明:集體林地所有權包括決策權、承包權、代理權三個權利束,分別屬于農民集體、農戶、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擁有完備的權利體系和對世性的排他權。在集體林權流轉實踐中,合同的效力以及流轉雙方權利救濟等問題在《民法典》均可以找到法律方案。
發文機構: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南京林業大學生態文明與鄉村振興研究中心 南京林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商學院
關鍵詞:集體林權產權配置民法典物權保護債權保護collective forest tenurethe Civil Codeproperty right allocation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creditor right protection
分類號: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