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惟予,肖萍
摘要:政府管制、市場調節、契約協商是各國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的常用模式。長期以來,我國農村環境呈趨惡的發展態勢,因而尋找應對農村環境惡化的有效途徑十分迫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而環境契約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社會治理手段,有益于破解當前農村面臨的環境治理無序化困局。本文認為,構建以環境自治契約為核心的農村環境契約管理體系,綜合發揮多種“契約優勢”是創新農村環境治理模式的不二選擇。
發文機構:南昌大學法學院 南昌大學立法研究中心
關鍵詞:農村環境治理模式契約管理自主治理
分類號: X32[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