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理恒,綦磊,李姍蔚
摘要: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可分為入股股份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模式。農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當然主體,集體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基于農戶的委托,也可以成為入股主體。以公開招標、拍賣、協商方式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經營權均可以成為入股財產。
發文機構:中國人大學法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模式入股財產入股主體
分類號: F301.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