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曉山
摘要: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農民擁有的最大財產是他們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所共同擁有的農村土地。《決定》有關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及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的提法具有重大的政策含義,抓住了當前我國土地制度的核心矛盾,但是具體落實則需要全面綜合的政策措施來配套。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就要進一步協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改革與完善農村集體經濟體制,盡快修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出臺相關的政策措施。
發文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關鍵詞:農民權產權利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
分類號: F320.3[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