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睿
摘要:集體土地征收應當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作為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公共利益,應當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確定其內涵。實體標準是從內容上判定某一推利益是否為公共利益的標準,包括公共產品標準、交易成本標準、公共選擇標準。程序標準指的是確認公共利益所必須經過的程序,包括全民公投確認公共利益、代議機構依立法程序確認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確定公共利益。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也應當在正視公共利益概念不確定性的前提下,強化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加強公共利益確認程序中的協商機制建設,完善補償機制,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
發文機構:蘇州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公共利益
分類號: F320.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