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有貴
摘要:本文通過實證分析,指出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發展預期難實現的根源在于法人地位缺失,明確其法人地位已經成為推進改革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從《憲法》規定、法人資格條件等方面分析了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問題;基于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在功能、治理機制、產權結構、收益分配上有與合作社一致的價值取向,以及在運作機制上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一些差異.提出將其明確為合作社法人較為適合.但需要單獨立法。
發文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
關鍵詞: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法人類型
分類號: F321.3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