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晴
摘要: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轉讓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受讓人不應受“一戶一宅”原則限制,應改采法定面積限制。宅基地使用權跨集體轉讓應被許可,受讓人應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使用費,依宅基地用途確定受讓人使用宅基地的年限。現階段,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有其必要性,仍應繼續沿用。
發文機構: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遼寧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三權分置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轉讓
分類號: F532.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