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錫生,徐本鑫
摘要:隨著新一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推進,全國主要集體林區已基本完成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林改后的集體林地承包經營實踐中還存在著林地經濟效益受阻、生態公益關注不夠和林地資源浪費等問題。林地承包立法針對性差,林地資源使用標準欠缺、林地流轉制度不完善等林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缺陷,無疑是產生這些問題的重要制度原因。林地的特殊屬性以及特定的時代背景決定了林地承包經營需要制度創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林地利用標準和規劃,強化林地承包經營中的生態責任,賦予發包方承包地收回權,完善集體林權流轉制度,是既發揮林地經濟效益,又有效保護生態公益的重要舉措。
發文機構:重慶大學西部環境資源法制建設研究中心
關鍵詞: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林權流轉生態責任collective forestlandcontract managementforest rightstransfer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分類號: F326.20[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