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慶山
摘要:企業的股權轉讓,應按規定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征稅。但是,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企業通過適當籌劃,可以在稅法框架內選擇納稅最少方案轉讓,或者依法將納稅時間向后遞延。以現行所得稅法體系的相關規定為依據,從一個案例入手,分析評述股權轉讓中涉及被投資單位留存收益的不同處理方法對股權轉讓應納稅額的影響。
發文機構:江蘇漣水縣財政局
關鍵詞:股權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所得留存收益所得稅籌劃
分類號: F275[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