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艷
摘要:后脫貧時代要實現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的銜接,生態補償的減貧作用與發展促進作用必須同步彰顯,構建生態補償立法體系對此具有制度指引作用。面對當前生態補償零散立法中存在的概念表述不一、理念存異、定位不準、功能局限與手段單一的問題,構建生態補償立法體系要從保護激勵、資源配置、手段多元與跨界補償等方面入手,加強生態補償立法專門化、定位生態化、手段市場化、功能綜合化和規制整體化。
發文機構:安徽大學創新發展戰略研究院
關鍵詞:后脫貧時代生態補償立法體系生態資本化補償綜合化Post-poverty eraEcological compensationLegislative systemEcological capitalizationCompensation integration
分類號: D912.6[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