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麗杰
摘要:在農地信托流轉過程中,主流的觀點一致認為:通過進一步切割農民土地產權構造出他們認為適合的信托標的或限縮委托人處分信托財產的權限等方式促進農地信托流轉。這固然可以在短期內構造出形式意義上的農地信托,卻是以農民土地產權的碎片化及信托制度的異化為代價的。地方政府主導的農地信托本質上是一種“企業”行為,而非人們通常所認為的“代理”。從發展的角度去看,地方政府應盡快從農地信托流轉中退出,只有這樣農地信托才能符合農民自愿原則并按照市場化的方向持續發展。
發文機構:上海大學經濟學院
關鍵詞:信托農地信托土地流轉三權分置TrustFarmland trustFarmland circulation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
分類號: D922.3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