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強浩
摘要:一、經營性用地傳統出讓方式經營性用地一般指商業、辦公、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土地。根據上海市現行規定,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主要有:1、未達到一定標準前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為防止炒賣地皮,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國家規定,屬于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發文機構:普陀區土地學會
關鍵詞:現行規定出讓方式土地使用權經營性用地服務業房屋建設用地條件商辦
分類號: F29[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