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顏沐
摘要:編輯同志:我被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到一家公司任職,因另有發展,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可在離職后的近日,勞務派遣單位卻以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我賠償2萬元培訓費及其已支付給公司的1萬元違約金。請問:在《勞動合同法》第37條已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我已按此辦理的情況下。
發文機構:不詳
關鍵詞: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形式用工單位培訓費《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約金
分類號: 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