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錫高
摘要:見證,拆開來理解:見,即看見;證,即證明。合在一起,指的是把親眼目睹作為證明,所謂眼見為實,這是最"硬檔"的。好比行車記錄儀,出了車禍,究竟誰的責任,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雙方吵得"眼烏子凸出"。警察到場,行車記錄儀一"翻","煞勒似清"。這就是見證。
發文機構:不詳
關鍵詞:行車記錄儀眼見為實見證
分類號: G63[文化科學—教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