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耿懷,劉永秋
摘要:針對《郵政法》第55條所規定的“國家機關公文”的范圍及其與“證件”之間關系的爭議,有學者從《刑法》第280條關于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名的規定中進行闡釋。鑒于兩部法律所調整對象、基本原則、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差異,將《刑法》中的“國家機關公文”和“證件”區分的解釋直接挪用到《郵政法》并不合適。根據《刑法》有關公文和證件罪名的規定和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280條中的“國家機關公文”應作限縮解釋。但是,從《郵政法》對國家機關公文寄遞規定的立法目的和郵政專營制度要求看,該法中“國家機關公文”應當從寬解釋。由此身份證也屬于國家機關公文,應由郵政企業專營。
發文機構: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關鍵詞:國家機關公文身份證刑法郵政法郵政專營
分類號: F6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