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夢嫻,陸萍(指導)
摘要:2019年,國家財政部頒布了《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通過分析,《暫行規定》未對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資產進行初始確認,且限定碳排放權只用于履行減排義務。提出了應對無償取得的碳排放權進行初始確認,按照投資和履行減排義務兩種用途細分碳排放權的類別并采取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并在信息披露中增加年度數據比較,同時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信息需要請第三方出具鑒證報告,在企業年報中予以披露的建議。
發文機構: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不詳
關鍵詞:碳排放權交易會計核算信息披露carbon emission tradingaccountinginformation disclosure
分類號: F832.5[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