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軍連
摘要:本文通過對甘肅省張掖市實施可交易水權制度的調查發現,在一定條件下,用水戶之間能夠形成一種相互監督機制,從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使可交易水權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取得很好的執行效果。進一步分析有地下水和沒有地下水以及有地下水但村莊條件不同的情形下可交易水權制度中的相互監督機制,可以發現,只要滿足以下條件,無論在有還是沒有地下水的情況下都能形成這一機制:①分級管理體制的責權明確;②水權和用水配額界定清晰;③上一級管理部門嚴格控制下一級管理部門的水源總量,使其接近(甚至剛好等于)用水配額總量,同時小于用水需求總量。
發文機構:中國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
關鍵詞:可交易水權用水配額相互監督機制
分類號: F270[經濟管理—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