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海,李紅梅
摘要:本文以安徽農墾為例,分析了農墾“兩田制”的變化:身份田承包經營權因流轉回農場而呈現價值化或股份化,身份田向招標田與農場統一經營田轉化,招標田租賃權短期化。農墾“兩田制”變化,因強化農場公司制規模經營,將引領農墾國有農用地權利體系重構為“所有權+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股權+招標田租賃權”。其中,身份田承包經營權面積比較少且已價值化或股份化,不宜定性為用益物權;農場統一經營田之使用權即為農場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宜按照用益物權的性質進行制度構造;而招標田租賃權因期限短、支配性弱,宜定性為債權。這一變化不同于集體農用地“三權分置”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延長權利鏈思路,會啟迪宜強化“所有權+股權+以其他方式承包之土地經營權”的實施路徑,并為重構集體農用地“三權分置”權利體系提供示范。
發文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中國農墾經濟發展中心
關鍵詞:農墾土地兩田制國有農用地使用權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Land ReclamationTwo-field SystemRight to Use State-owned Agricultural LandThree-right SeparationLand Management Right
分類號: D922.32[政治法律—法學]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