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振源,蔡繼明
摘要:本文揭示了目前集體土地產權沒有得到平等保護的四種表現以及集體土地產權殘缺對集體經濟和農民利益的損害,分析了造成這種狀況的思想根源。研究發現,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產權不平等表現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沒有處分權,不能在集體土地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物權,農戶對集體所有的宅基地沒有完整的用益物權。出現這種狀況的思想根源是:否定市場對土地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片面強調糧食安全和耕地保護的重要性。筆者認為,只有賦予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等的權能,使所有權人有權在集體土地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才能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發文機構:自然資源部老年科學工作者協會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
關鍵詞:城鄉融合發展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同權土地制度改革Urban-rur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Collective LandState-owned LandProperty Rights EqualizationLand System Reform
分類號: F30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