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鵬芳
摘要:土地經營權產生的原因在于家庭承包經營權流轉受限,其目的在于打破農村土地流轉限制,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助力現代農業的發展。土地經營權作為“三權分置”政策中的重要一環,已被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物權功能。林地作為農用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存在自身獨有的特性。林地經營權在適用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時,應當將集體統管山和自留山流轉也包含在內,即集體統管山使用權和自留山使用權也可以通過流轉創設出林地經營權。同時,要妥善處理承包經營權和林地經營權在融資擔保上的沖突。不包含林木所有權的林地經營權進行抵押時,未來的抵押權人須評估抵押權變現的風險。在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關系上,一般而言,林木所有權依賴于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的轉讓要與林地經營權的轉讓同時進行。但林地經營權也可以脫離林木所有權單獨存在。對于較少依賴林地或者單株價值較高的林木,應當承認其獨立的林木所有權,并進一步規范屬于不同主體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行使。
發文機構: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關鍵詞:三權分置林權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forest rights transferforest land management rightsforest ownership
分類號: F32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