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劍秋,李香業,衛學文
摘要:根據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OD)名為“普遍服務和電信資費的改革”的報告,電信普遍服務定義為“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都能以承擔得起的價格享受電信服務,而且服務質量和資費一視同仁”。換言之,電信普遍服務就是對任何人都要提供無地域、質量、資費歧視且能承擔得起的電信服務。從電信普遍服務立法的主要內容上看,一般就電信普遍服務設定了如下主要制度:對普遍服務的界定,包括確定電信普遍服務種類和范圍時應考慮的因素;明確提供普遍服務的義務由所有的運營商或主導運營商來共同承擔,但有些國家和地區電信法律同時做出了例外性規定選定承擔普遍服務提供者的標準和方式普遍服務的成本補償和費用征收規定;基金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對承擔普遍服務義務的運營商的責任規定、信息提供、會計分類等。目前,中國許多農村仍未通電話,電話滲透率還很低,電信普遍服務的任務依舊沉重,而電信普遍服務立法的相對滯后成為最大的絆腳石。
發文機構:北京郵電大學
關鍵詞:普遍服務電信資費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電信服務服務質量服務提供者運營商費用征收相關規定管理機構
分類號: F632.3[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