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廷濤
摘要:反壟斷法對價格歧視行為規制的核心要件是競爭損害,競爭損害根據受害競爭者所在市場的不同劃分為一線競爭損害和二線競爭損害。對于二線競爭損害的認定,美國反壟斷司法實踐已基本廢棄競爭者保護方法,采用市場損害認定,使競爭損害評價的法學與經濟學理論趨于一致,而歐盟反壟斷司法實踐仍適用形式方法的本身違法規則,以競爭者損害代替競爭損害,不僅在理論上致使法學與經濟學的割裂,在實踐中也多有缺陷。我國執法與司法實踐應借鑒美國反壟斷法競爭損害認定的經濟效率基礎,克服歐盟法律形式主義的弊端。
發文機構:宜春學院政法學院
關鍵詞:二線競爭損害經濟效率競爭者保護
分類號: F752.0[經濟管理—國際貿易][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