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波
摘要:我國碳市場法律治理已經形成了民商法調整、行政監管和交易所自律管理的現狀。由于碳市場交易產品和交易模式的不斷創新,民商事救濟無法及時有效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碳市場規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階和行政授權上存在的缺陷,導致政府對碳市場的監管存在合法性疑問;碳交易所的非互助化趨勢,產生了碳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消極效果。基于我國碳市場的現實和法治建設需求,在碳市場的法律治理過程中,應在發揮民商法調整、行政監管和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各自優勢以及相互協調功能的同時,充實民商法規范中的特殊救濟手段,進一步確立行政監管的合法性,完善碳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權利、義務平衡機制。
發文機構: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碳市場法治民商法調整行政監管自律管理Carbon MarketRule of LawCivil and Commercial Law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elf-regulation
分類號: F224.0[經濟管理—國民經濟]